乐山地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大全解析

乐山 更新于:2025-04-28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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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地区位于中国四川省,为了鼓励就业和创业,政府会出台一系列补贴政策。以下是对乐山地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大概解析:
    1. "就业见习补贴": - 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见习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通常包括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首次创业并在乐山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补贴金额根据创业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确定。
    3. "创业担保贷款": - 为创业者提供低息或无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资金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4. "创业培训补贴": -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 补贴金额根据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
    5. "社会保险补贴": -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6. "就业岗位补贴": - 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新增岗位的就业人数和岗位性质确定。
    7. "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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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乐山市乡村振兴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十五条措施》,该措施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稳定外出务工规模

      (一)推进转移输出。

      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加大劳务输出支持力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按县外省内300元/人、省外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二)促进稳定就业。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三)强化劳务协作。

      依托东西部劳务协作、川渝劳务协作和省内对口帮扶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输出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市级不超过5万元/个/年、县级不超过3万元/个/年标准购买劳务工作站服务,适当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外出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输出地、输入地要加强协作,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输出地区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不超过5元/人/年标准,购买三方服务开展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并更新实名制台账,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可参照购买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和更新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动态跟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调查并更新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购买劳务工作站服务和购买就业状况调查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标准分别给予对口帮扶企业一次性就业吸纳和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安排的资金给予支持。

      (四)培树劳务品牌。

      市、县两级结合市内、县内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创建、培育、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力争实现“一县一品”,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推荐省级劳务品牌3个,培育市级劳务品牌5个,县级劳务品牌11个。被认定为市级、县级的劳务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分别从市、县两级配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五)支持发展产业。

      加强脱贫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至10%,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相关工作。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六)扶持就业载体。

      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支持各级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就业帮扶工坊,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非遗工坊,可以认定为非遗就业帮扶工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非遗就业帮扶工坊与就业帮扶基地不重复认定。

      (七)鼓励返乡创业。

      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农民工服务周、农民工返乡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鼓励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脱贫人口首次创办(即 2018 年12 月 4日前在县内未作为法人或负责人登记过创业实体,且未享受过创业项目补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市、县两级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3年管理期给予一定奖补,认定为市级、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分别从市、县两级配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拓展灵活就业。

      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个体经营,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新就业形态等形式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在脱贫地区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引进发展特色产业,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

      (九)用好公益岗位。

      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3年。加强岗位统筹管理,同一区县保持类似岗位聘任标准、待遇水平等基本一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立待遇水平与地区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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